3月18日下午消息,文化部部长蔡武签发第51号令,正式发布新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增加对网游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等规定,并对部分违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新规定4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新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由原先的二十七条内容扩充至三十四条内容。全文2月11日已在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与2003年5月10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相比,新版规定中补充了对网游行业管理的新规定,包括要求网游企业的注册资金不能低于1000万元等。
此外,新规定中将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下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并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新规定还对个别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做出一定的调整。
在查处违法经营活动时,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
上述信息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新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